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維護同業之共同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展美容商業含(1)美髮 (剪、燙、整、染、護等);(2)美顏(化粧、美膚等);(3)美甲(修手腳指甲、 飾甲等),增進會員福利,及提供服務為宗旨,以符世界各國之通例。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於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