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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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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組織章程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女子美容商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
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提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
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前項會員應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棄,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以會員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確定在執行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各款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會員代表之會員(商號)應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舉派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
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信地址、身份證字號(影印乙份)及相片二張等
報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可享有出席代表權。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
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本會於其會員大會應於召開一個月前,通知其會員,於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是否連
派或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五條: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十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
會查覺時,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本會對會員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辦理校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
程第八條情事時,經查明確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
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
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一半。
第十八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逾三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依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逾期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時,應由本會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
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四、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處分罰鍰。
第二十條: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未能復業者,得由本會查明報請主管官署轉請事業主管機
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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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FLASH圖片由張恆勳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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