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公會組織章程
關於本會
理事長的一封信
第七屆理監事芳名
第七屆會員代表芳名
各縣市公會
本會地圖
公會簡介搜尋
搜尋小技巧:
準確搜尋 - 使用 “and” 或空白間隔來找出符合全部條件之內容,如:A and B,或 A B
模糊搜尋 - 使用 “or” 來找出符合其中一個條件的內容,如:A or B
第四章 職員
首頁
»
公會簡介
»
公會組織章程
第四章 職員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九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代表
大會由會員互相選之。
第二十二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
職位為當選。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
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
前任期為限。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
並對外代表本會,為輔助會務推動之必要,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理
事長聘任二位副理事長,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副理事長之產生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當中聘請。
副理事長之職權:
1、執行理長事會之決議案。
2、理事長公假、或因故不能處理日常會務業務時,則由副理長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事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
法互選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
之多寡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前項理監事會應
於會員代表大會開幕之日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義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造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顧問)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五、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監事會各種報告書及財務狀況。
第三十四條: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通過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監事會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利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代表大
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
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公處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
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聘會務工作人員,並適宜區分編組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亦同。並於十日
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其辨事細則依需要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報經
主管權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務經營業務或技術性質
分別組織小組。
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
HOME
|
公會簡介
|
最新消息
|
活動花絮
|
短片播放
|
檔案下載
|
常見問題
|
討論區
|
會員專區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
回首頁
訪客人數:
150873
地址:10852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 232 號 4 樓之 1 , TEL : 02-23029696 FAX : 02-23029227 E-mail :
btat@btat.org.tw
首頁FLASH圖片由張恆勳老師提供
© 2009 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
PROLOGIC
建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