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公會簡介搜尋
 
活力美肌s
義大利雲緹專業美髮
關西企業有限公司

第五章 會議

首頁 » 公會簡介 » 公會組織章程

第五章   會議

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開集會時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
            ,經送達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之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一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辭。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
            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
            對職權。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監事
            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四條: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派員到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