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開集會時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
,經送達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之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一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訂。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辭。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
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
對職權。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監事
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四條: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派員到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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