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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音樂」.「二次公播」及著作權仲介團體多頭馬車等授權爭議,於今(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法案審查,或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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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今(5)日審查行政院提案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及丁守中委員提案之「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草案」,蘇震清委員提案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等與目前實務爭議密切相關之法案,獲高度共識,業經審查通過,將付院會進行二、三讀。
    
著作權法部分,丁守中委員針對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廳、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接收廣播、電視節目提供客人欣賞之授權爭議提出修正,由於上述營業場所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礙於修正草案中針對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力之情形,將營業場所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行為免除刑事責任,未來各營業場所利用人收聽或收看廣播、電視節目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刑事訴追。
    
此外,針對近年以來電視台播送各產品廣告中所利用到之音樂著作之爭議,蘇震清委員於本會議中亦臨時提案,由於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授權時常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蘇委員礙臨時提案解決此一問題,規定凡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亦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智慧局強調,上述二草案雖免除利用人之刑事責任,但相關利用人仍有付費之義務,未來雙方仍應透過民事協商解決使用報酬多寡之爭議。至於透過集管團裡管理之著作部分則不受引響。

     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與蘇震清委員所提版本於本會議中併案審查,並獲得共識,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有重大突破,相關內容如下:

一、            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            增訂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 一窗口」之義務,以解決目前多家集管團體各自訂收費標準並分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問題,利用人亦不致因授權困難而放棄利用著作

三、            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有重大改革:

(一)             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             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             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四、            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楚哩,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             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

(二)             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

(三)             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

 

綜觀本日會議,各法案通過之立法精神,在於回覆著作權係一「私權」之本質,使用報酬應回歸市場機制進行協商,智慧局強調,不鼓勵權利人或集管團體濫行刑事訴追以迫取不相當之利益,也希望利用人本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支付使用報酬,合法使用著作。上述各法案之審議通過,可望使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方之關係更為和諧,並使授權更為簡便,有助於提高利用人取得合法授權意願及落實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並使著作權授權市場的運作更為健全及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