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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建教合作制度下建教生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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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9分至12時4分

地點: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席:洪召集委員秀柱

出席委員:
黃偉哲  羅淑蕾  吳清池  盧秀燕  費鴻泰  侯彩鳳  鄭汝芬
劉盛良  趙麗雲  廖國棟  洪秀柱  蔣乃辛  江義雄  鄭金玲
潘維剛  康世儒  曹爾忠  郭素春  孫大千  林正二  管碧玲
林淑芬  羅明才  黃淑英  黃志雄  陳亭妃

應邀出列席人員:
(一)學者專家
       1、宋啟辰(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2、邱駿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3、洪雅齡(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秘書長)
       4、洪坤雄(私立東吳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主任)
       5、許景然(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6、鄭慶民(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教授)
       7、劉欽旭(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理事長)
       8、賴淑芬(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9、羅文璣(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二)機關代表
       1、林聰明(教育部政務次長)
       2、孫碧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本會理事長建議:
       1、美容美髮業是龐大團體但是弱勢族群,政府應多關注將四比一人數比例限制放寬,否則將阻礙國家經濟成長。
       2、四比一人數比例限制也會造成學校招生困難。
       3、美容美髮業不宜以制服來區分建教生。
       4、美容美髮業建教生基本薪資已超過法令規定,且工作時數除真正工作時間尚包括教育訓練時間。
       5、請教育部制定專法作相關規範。

結論:
(一)教育部應主動負起責任協調勞委會,視產業類別之不同及配合產業結構之改變,調整建教生人數限制。
(二)教育部應加強訪視建教合作之相關企業,落實建教合作之審核、管理及監督機制,以保障建教生權益。
(三)教育部應於六個月內提出有關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專法,並協調勞委會進行勞基法第八章有關條文之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