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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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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項次
違反事實
法規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裁罰對象
1
營業場所未保持清潔,致孳生病媒
第八條、第四十七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負責人
2
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水源未接用自來水。
未供應自來水地區而使用其他水源者,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十條、第四十七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負責人
3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稽查或抽驗
 
 
 
第十五條、第四十九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負責人
4
營業場所內飼養 寵物。
第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5
營業場所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未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6
營業場所之廁所,其設備不符合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7
營業場所之公共區域未設置足夠容量之不透水密蓋垃圾容器裝置廢棄物。
第十二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8
美容、美髮業供客用之器具、毛巾未保持整潔,使用後未洗淨並有效消毒
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9
美容美髮業供客用之圍巾或頭墊,未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接觸部分未另加清潔軟紙。
第二十二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10
美容美髮業供客用之盥洗池盆,未於每次使用後即排水,未以清潔劑清洗乾淨。
第二十三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11
美容美髮業營業場所設備未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12
美容美髮業從業人員未遵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負責人
13
營業場所未依主管機關公告,於明顯處所,為各該營業種類衛生有關規定之標示。
第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通知限期改善。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負責人
14
營業場所負責人未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舉辦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始得擔任之。)
第六條、第五十二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負責人
15
美容美髮業負責人僱用未領有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者。
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負責人
16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未遵守第十四條規定者
第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負責人
17
美容美髮業之顧客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從業人員未加勸阻
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並限七天內改善。                           
     三、第三次違規,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負責人